本港於1995年制定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》(《強積金條例》),有關附屬法例則於1998、1999和2000年通過。 而強積金制度在2000年12月開始實施。隨着強積金制度的實施,就業人使分別參與以下不同的退休計劃:
除了獲豁免人士外,僱主需安排年滿18歲至64歲的全職、兼職或短期合約僱員,在受僱首60日內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。建造業之員工、替工、暑期工人一般而言是需要供強積金的。
而獲豁免人士是指:
常見例子可於積金局網站內找到
僱員及僱主雙方須分別向強積金帳戶作出僱員有關入息的5%的供款,供款金額受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的限制。
僱主必須以僱主本身的資金為僱員作強制性供款,並須就每個供款期(一般指糧期)從僱員的有關入息中扣除僱員的供款。
就月薪僱員而言,現時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分別為$7,100及$30,000(按2014 年 6 月 1 日 資料。資料可能不定時修訂)。
*按2014 年 6 月 1 日 資料。資料可能不定時修訂
如按日、按周或每半個月支薪一次,僱主須先以每日最高$1,000及最低$280的有關入息水平來計算糧期的上、下限,以釐定供款額。
以按周支薪為例,一星期的日數為七天,因此有關入息上限為 $7,000($1,000 x 7天),下限則為$1,960($280 x 7天)。
有關入息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或須支付給僱員的金額。
如僱主安排臨時僱員參加集成信託計劃,須注意以下事項:
如僱主安排臨時僱員參加行業計劃,供款計算方法則與參加集成信託計劃的臨時僱員不同,詳情請參閱行業計劃。
在強積金制度下,自僱人士是指透過生產或買賣貨品,或透過提供服務以賺取收入,而不是以僱員身分受僱的人士(即是為自己工作的人 )。
獨資經營者及合夥公司的合夥人均屬自僱人士。
現時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分別為每月$7,100(或每年$85,200)及每月$30,000(或每年$360,000)。
*資訊來源 –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