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之間所訂立的僱傭協議。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,並可包含明示或暗示的條款。不論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,合約均具有法律效力。
僱傭合約一般包括:
本會建議僱主及僱員訂立書面之僱傭合約,較清楚定明雙方責任及權益,有助減少不必要的勞資糾紛。 而《僱傭條例》並沒有區分「臨時工」、「兼職」、「替工」、「長工」及全職僱員。所有受《僱傭條例》保障的僱員,不論其工作時數,也不論他們獲聘用的職位名稱,均可享有條例下,例如工資支付、工資扣除的限制,以及放取法定假期的權益和保障。
而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,如有終止或減少《僱傭條例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、利益或保障的含意,即屬無效。
連續性合約是指僱員符合連續性合約(418)規則的條件的僱傭合約。如符合連續性合約之僱員可享有如休息日、有薪年假及疾病津貼等的權益(不論全職或兼職員工)。
連續性合約(418)規則的條件:
連續性合約(418)規則下一般之權益:
《僱傭條例》只適用於根據僱傭合約受聘的僱員及其僱主,而只有根據僱傭關係受聘的僱員才可享有《僱傭條例》下的各項福利和保障。因此,為確保權益及責任,有關人士在訂定合約前,必須根據雙方的意願,了解彼此合作的性質,辨清自己屬於僱員還是判頭或自僱人士的身份。
*資料參考來源勞工處